1、掘进监区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掘进监区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掘进监区技术员是本监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分工范围内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及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第 2 条 在监区长的领导下,搞好监区规程措施的编制、学习、贯彻和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工作,对本监区的安全生产负技术管理责任。第 3 条 负责及时编写施工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条件的变化,及时编写补充施工措施;负责把经审批的作业规程、
2、措施传达贯彻至有关干警职工和生产施工人员,并做好学习签名和考试、阅卷工作。第 4 条 负责搞好生产业务纵横联系工作,保证施工中中腰线的准确性、作业规程的严肃性。第 5 条 每月下井个数达到规定要求,深入井下现场监督检查规程、措施的落实工作,对不符合规程、措施要求的现象及时制止,狠反“三违”。第 6 条 做好各种技术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工作,积极接受业务主观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向上级提供各种技术资料和报表。第 7 条 负责监区罪犯的技术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施工罪犯的技术业务水平和自主保安能力。第 8 条 在监区长的领导下,负责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技术革新和生产管理合理化建议
3、工作,搞好技术改革。第 9 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10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掘进监区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1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监区技术员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
4、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2 条 未及时组织掘进监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第 13 条 对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不认真组织落实的,负直接责任,造成事故的给予撤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分。第 14 条 掘进监区主管技术员对掘进监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第 15 条 在掘进监区组织施工个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监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 16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监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 17 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 18 条 不能深入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干警、职工和学员正确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掘进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 19 条 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技术指导不力、现场检查不及时,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掘进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 20 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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