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掘进机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掘进机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掘进机维修工必须掌握相关业务技术知识,熟悉掘进机的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和所在工作面的避灾路线,熟练掌握掘进机的维修保养和故障处理技能,并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维修前,认真检查掘进机周围的顶板支护、通风、瓦斯情况,确保工作区域安全。第 2 条 掘进机维修时,必须将掘进机头落地,并断开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并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牌,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第 3 条 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对机器进行润滑、维修保养,不得改变注油规定和换油周期。第 4 条 严格按照规定对
2、机器进行“四检”(班检、日检、旬检、月检)和维护保养工作。第 5 条 电气系统防爆性能必须良好,杜绝失爆。第 6 条 电机的运转和温度、闭锁信号装置、安全保护装置均应正常和完好。第 7 条 设备应保持完好,螺丝和垫圈应完整、齐全、紧固,入线口密封良好。第 8 条 维修工作结束后,应对掘进机进行全面检查,并参照出厂验收要求试运转,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司机使用。第 9 条 维修工应将机器存在的问题及维修情况向司机和有关人员交待清楚,并做好维修记录。二、责任追究第 10 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掘进机维修工按严重“三违”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班中睡岗、脱岗、离岗的;
3、(二) 隐瞒事故真相的;(三) 酒后入井上岗作业的;(四) 井口 20 米范围内吸烟,下井带烟草、点火物品及井下吸烟,不带自救器、安全帽,穿化纤衣服入井的;(五) 设备存在重大不安全隐患,不汇报、不处理,强行冒险作业的。(六) 维修掘进机与截割平行作业的。(七) 掘进机维修时,不停电闭锁,截割头不落地的。(八) 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带电检修、搬运设备的;电气设备失爆,保险丝用铜(铁)丝代替的;电缆明接头的。第 11 条 不按规定要求润滑机器,随意改变机器注油规定和换油周期的,对掘进机维修罚款 100 元。第 12 条 正常情况下,不按规定对机器进行班检、日检、旬检、和月检的,对掘进机维修工各罚款 50 元。第 13 条 电机的运转和温度异常,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闭锁信号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不完好的,对掘进机维修工各罚款 200 元。第 14 条 对设备存在问题和检修情况,未向司机交待或未做记录的,对掘进机维修工各罚款 50 元。第 15 条 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作业,未造成任何后果的,对其罚款 100 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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