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车安全运行规定矿车安全运行规定(1)矿车运行平稳,在水平轨道上四个车轮有一个不与轨面接触时,其间隙不大于 3mm。(2)车轮不得有裂纹,轮缘磨损余厚不小于 13mm,踏面磨损余厚不小于:1 吨及以下矿车 6mm;2 吨矿车 7mm;3 吨矿车 8mm。(3)车轮定期注油,转动灵活。车轮端面摆动量:滚动轴承不超过2mm;圆锥滚柱轴承不超过 3mm。(4)连接钩环和插销的拉力试验和安全系数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磨损量不超过原尺寸的 15。链环、插销弯曲值不超过链、销直径的 l0。连接装置的链环,必须以两倍于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5)铸钢碰头无裂纹,弹簧无断裂或永久变形。弹性碰头的伸缩长度为 1030mm。(6)车箱无破洞,各部凸深度不大于 50mm,裂纹长度不超过 100mm。上口对角长度差不大于 50mm。(7)底梁不得有开焊和裂纹,碰头铆钉不得松动,其它部位铆钉、螺栓松动数不超过总数的 10(目视有无松动或小锤敲击检查),锁销机构完好。(8)托轮组平值,托轮转动灵活,相邻两托轮高低差不大于 2mm。相邻托轮应有 3 个在一条直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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