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井钻孔施工、验收管理及考核办法矿井钻孔施工、验收管理及考核办法一、钻孔施工管理及考核办法1、井下钻孔包括瓦斯抽放钻孔、地质钻孔、探放水钻孔等。所有钻孔施工均由打钻抽放队负责。2、钻孔施工部署由矿总工程师确定。矿总工程师决策失误,造成损失和影响正常安全生产的,视其程度处罚 5000-10000 元/次。3、安全副总、地测副总负责按矿总工程师的决策编制钻孔施工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发打钻抽放队组织实施。设计和下发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的,处罚 200-500 元。4、打钻抽放队长负责组织及时组织施工,组织不力,延误工期造成损失和影响正常安全生产的,视其程度处罚 500-100
2、0 元/次。5、钻孔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和措施规定执行,同时必须使用现场放线法确定钻孔挂孔地点和参数。严禁施工“任意钻”,否则,处罚 100-500 元/孔。6、钻孔施工前必须按措施规定和钻机操作规程牢固可靠地架设钻机,严禁违章作业和危险蛮干。施钻地点必须通风可靠,并悬挂瓦斯传感器或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否则,视其违章程度和后果处罚 200-1000 元/次。7、打钻工必须爱护打钻设备、材料和工器具。每班开钻前必须对钻机性能、防爆可靠性、作业场所安全性进行仔细检查,违章作业的处罚200-500 元/次。设备、材料和工器具按规定摆放整齐有序,违反规定的,处罚 100-200 元/次。8、钻进过程中必须
3、严密观查进钻情况和瓦斯变化情况,及时测定钻进进尺,掌握岩层或煤层及其他构造情况,并及时做好观测原始记录备查。单孔施工完毕退出钻杆时,必须及时或提前通知瓦检员一起清点钻杆数量,并按规定填写好钻杆清点记录备查。否则,视其违章程度和后果处罚 100-300 元/次。9、打钻工对竣工后穿煤层(或有瓦斯泄出)的钻孔,必须立即采取临时可靠堵塞措施,消除瓦斯溢出隐患。否则,处罚 1000 元/次.处。10、每班出班前按操作规定要求停机、断电,清理现场设备、器材、工具,并消除现场安全隐患,做好作业场所的文明生产之后,在现场或就近地点向矿调度室如实汇报当班施钻情况并经同意后,方可离开现场。二、钻孔验收管理及考核
4、办法1、钻孔验收严格按矿井钻孔验收管理制度执行。由矿井验收小组负责,具体由矿总工程师负责或根据实际情况指定通风副总、安全副总、地测副总组织现场验收。2、每个钻场(或独立成组的单孔)竣工后,由打钻队向相关副总提报打钻原始记录和相关资料并申请验收。未及时申请验收或验收组织不及时的,处罚相关责任人员 200-500 元/次。3、钻孔验收必须使用钻用工具和仪表。验收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严禁徇私舞弊。工作失职或失误的,处罚 200-500 元;徇私舞弊的,处罚 1000-10000 元/次,直至追究刑事责任。4、验收完毕,由验收组长负责形成验收资料,并验收人员人人签字,报矿总工程师批示。工作失职或失误
5、的处罚 500 元/次。5、经审准的钻孔验收资料由相关技术人员或副总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绘制钻孔竣工图件,连同验收资料等形成“钻孔成果资料”,由分管部门负责存档备查、备用。工作失职或失误的处罚 500 元/次。6、钻孔验收严格按矿井原制定的钻孔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并重申如下:(1)钻孔验收时,凡钻孔方位角误差在 3 度内,倾角在 2 度内的视为合格。凡钻孔方位角误差在 3-5 度内,倾角在 2-4 度内的,扣取二分之一钻尺。凡钻孔方位角误差在 5 度以上,倾角在 4 度以上的视为不合格,不计钻尺重新施工;并处罚 500 元/孔。(2)钻孔长度误差在 0.5 米内的视为合格,超过 0.5 米的视为误报或谎报进尺,处罚 500 元/孔。(3)未按规定施工至设计穿透煤层而又误报或谎报的处罚 1000 元/孔,并予开出除出矿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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