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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docx

1、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33 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省、市、县下达矿级领导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一般规定1、带班人员范围:矿长、技术总工、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技术矿长、通风矿长、生产助理矿长。2、带班次数:矿长及技术总工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5 次,其余副矿级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13

2、 次。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4、带班人员入井时间:早班 6:00、中班 14:00、夜班 22:00 分别在皮带斜井井底车场交接班,与当班员工一同入井。5、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6、每月 30 日前由矿安全管理科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二、带班人员职责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情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安全情况、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2、带班人员必须

3、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4、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的失控。5、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班组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6、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

4、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工、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7、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记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三、考核及相关规定1、由调度室会同安全管理科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 200 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 200 元/次。3、带班人员当班未与职工同进同出的,一律按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经经济处罚;造成事故的,按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 50 元/次。5、此制度未尽事宜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6、本制度从二一三年八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方。四川德福集团俊龙矿业有限公司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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