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山事故调查制度讲解了不同级别矿山事故发生后应由哪些部门和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以及这些调查组的具体职责。对于轻伤、重伤事故的调查,该制度指出,应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来开展工作。针对死亡事故,它描述了由企业主管部门联合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的调查组来进行调查,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与,必要时还可以邀请专家加入。在重大死亡事故方面,矿山事故调查制度阐述了根据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同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
2、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检察院参加,同样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调查。而对于特大安全事故,矿山事故调查制度规定按照发生事故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工作,如果国务院认为需要,则由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组建调查组。特大事故调查组可由企业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和工会派员参加,同时可根据需求选聘其他部门或单位人员或聘请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制度还明确了调查组成员需具备某方面的专长且与所发生的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此外,对事故调查组的职责进行了详细列举,包括查明事故经过、原因、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检查应急措施,提出防止类似事故的技术措施、教训总结,明确今后研究课题,给出修改相关法律、条例、规程的意见,撰写事故调查报告。矿山事故调查制度适用于矿山行业内各类企业,无论是小型私营矿山还是大型国有企业,在面对从轻伤到特大安全事故的不同情形下都必须遵循此制度。这不仅为矿山企业在应对内部安全事故提供了具体的行动指南,也确保了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能够在事故发生时迅速、有效地介入调查,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矿山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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