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制度矿山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制度一、目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管理,做好柞水县国宝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工作,制定本制度。二、制度内容 1、按照职业病防护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宝公司要及时申报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2、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内容有:1 柞水县国宝公司的基本情况;2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3职业病危害因素来源;4 作业方式;5 应急救援措施。3、柞水县国宝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工作由职业病防治办公室按相关要求向县卫生监督所进行申报,申报时应提交职业危害因素汇总表。4、因宝公司对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自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5、在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的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柞水县国宝公司应当在变更后 30 日内向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6、柞水县国宝公司终止生产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序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职业病危害来源作业方式作业场所浓强度卫生工程防护设施名称应急救援设施备注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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