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山井下车辆管理制度矿山井下车辆管理制度一、编制目的由于井下巷道的展开及井下机动车车辆的增加,为了加强井下车辆的安全管理,使井下车辆能够更好的服务于生产,减少和消除因为行车带来的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现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井下车辆管理制度。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部井下机动车辆(包括装载机、四不象、耙渣机、三轮车、排渣车、及其他在巷道内驾驶的机动车辆)驾驶安全的管理。三、权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权均归属于大贾庄项目部。四、管理内容1)对井下车辆驾驶员规定1、对于井下车辆驾驶员必须做到定点、定岗、定车,严禁交给他人驾驶。装载机、耙渣机司机必须持有有效特殊工种操作证。2、井下驾驶员必须经过
2、安全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3、井下驾驶员必须遵守项目部各项井下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4、严禁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车辆,严禁睡岗或做与工作岗位无关的事情。5、爱护车辆,井下行车前认真检查车辆,尤其刹车的检查要作为重点检查项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任何车辆带病作业。6、行车时靠右侧通行,但严禁靠边尤其拐角靠边倒车,当心车辆碰、撞、拉、挂电缆、管路、设备和行人。7、在车辆启动、倒车以及卸放物料时必须观测周围环境,并鸣笛,以免造成电缆、管路、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8、装载机在进行井下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指挥人员指挥进行操作,进行转弯或者倾倒作业时必须观察倾倒物料半径
3、内的人员动向。9、驾驶员离开车辆必须做到熄火、拉手刹、做好挡车,严禁将车辆停放在坡路溜井边缘、靠近井筒或光滑路面上。10、驾驶员负责所驾驶车辆的排烟虑水箱加水问题,对于未及时加水的司机给以处罚和教育。11、驾驶员必须随身佩戴安全帽、自救器、矿灯等项目部规定必须正确佩戴的劳保用品,并按照规程操作。12、必须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参数及完好标准,并会进行一般性的检查、维修、保养及故障处理。13、必须熟悉行驶路线范围、巷道参数支护形式,掌握各种安全标志和信号的有关规定。14、必须能正确使用通讯设施,正确使用一氧化碳自动报警仪与灭火器。15、进入或离开驾驶室时,不得把方向盘当作扶手。严禁在手刹起作用时
4、挂档起步,不准越级换档。2)对井下车辆的规定1、井下车辆必须确保刹车系统、灯光系统、安全防护设施等安全可靠,驾驶员、维修人员必须定期对井下车辆进行检查维修保养。2、车辆上的刹车系统必须灵活可靠,手动、脚动都能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3、装载货物必须按照核定载重量装车,不准超载。禁止拉运超长、超宽、超高的物料。特殊情况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4、运送物料车辆驾驶室除驾驶员外只限乘坐一人,严禁人货混装。拉运物料尤其是零散物料和设备时,必须捆绑牢固。5、严禁在巷道中交错会车,会车时一车必须进入倒车硐内。6、车辆下坡行驶时应提前换档减速慢行,不得中途换档,下坡严禁空档滑行。7、行车时前方有人必须鸣笛
5、慢行,当在小巷内车遇人必须先停下,行人通过,在大巷内车遇人时,人员要注意躲避车辆,使车辆先通过。8、车辆相遇时空车避让重车,入巷车辆避让出巷车辆,大巷避让小巷,小巷会车,避让车辆必须进入倒车硐内,待通行车辆完全通过后避让车辆方可动车通过。9、运料车运送物料时,物料高度不得超过车栏;四不象出渣时渣堆不得高过围栏,不得装渣过满,行驶过程中不得有掉渣现象。10、车辆停放严禁在爆破警戒区域内,防止爆破飞石砸坏车辆。11、运送物料的车辆安全保护措施齐全,捆绑结实,准备完毕后方可鸣笛开车。12、维修、检查车辆时必须做好周围的警戒工作。13、井下车辆不得长时间在主要通行巷道内停留。14、装载机出渣期间周围人
6、员避让,出渣机后头不得站人拉拽扒渣机电缆人员必须戴合格绝缘手套。15、井下装载机及时加水,耙渣机定期检查电路系统、液压系统。16、井下车辆不得带病运行,不得先工作后维修,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17、排渣车行车遵循靠右通行原则,严禁超速行驶;在主要运输巷道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20km/h,其它巷道车速不得超过15km/h,会车速度不得超过 5km/h, 两车同向行驶间距不得小于 50 米,行驶到巷道交叉点,转弯及前方有车辆、人员或视线有障碍时,应提前 20 米减速鸣笛,速度不得超过 10km/h,并变换灯光;经过巷道施工地段或遇有行人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在施工人员指挥下或靠巷道右侧停车,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18、机动车通过泥泞路面时,必须低速行驶,不得急刹车。车辆涉水时,应事先查明行车路线,并需有人引车;如水深超过排气管时,不得强行通过。如防爆胶轮车陷入坑内,如用车牵引,应有专人指挥,互相配合。19、卸料时,首先检查车上方和周围有无障碍物及行人。卸料后,车斗及时复位,不得边走边落。向坑洼地卸料时,必须和坑边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防止坍塌。20、工作结束后,清理车辆,做到整洁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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