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生产现场进行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考核,评价申请人(持证人)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能力、满足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第三条现场评审分为申办评审和监督评审。申办评审是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申请人进行的评审;监督评审是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的评审。第四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
2、)负责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建立和完善现场评审管理文件,组建和管理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及准则,制订和管理现场评审计划。第二章 现场评审工作的组织第五条申办评审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后实施。安标国家中心制订评审计划,确定评审组成员,向评审组发出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人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申办评审原则上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实施。申请产品符合免评审条件的,可免于评审。第六条 监督评审在安全标志监督检查或持证人申请变更、延续产品安全标志时实施。监督评审原则上不预先告知。电话:400-655-053913355038576联系人:秦经理QQ:919857248第七条评审组由
3、在安标国家中心注册的评审员组成,特殊情况下可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一般 23 人,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八条现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人(持证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申请人(持证人)出于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需要,可提出评审员回避申请。第九条评审组应按照现场评审计划实施评审工作,申请人(持证人)应予配合。第十条申请人不能按期接受申办评审时,可提交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延期时限不超过 90 日。由于申请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的,终止本次申办。第十一条持证人应按规定接受监督评审。无正当理由拒绝评审的,按不合格处理。第三章 现场评审内容与要求第十二条现场评
4、审基本内容及要求:(一)主体资格,包括注册资金、经营场所、生产规模、技术力量等,应与申办产品所需生产条件相适应。(二)技术文件,包括产品标准、图纸、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应与安标国家中心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一致。(三)生产设备应满足产品生产要求,并具备关键零(元)部件生产能力。(四)检验、计量仪器及设备,应满足产品检验要求。(五)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环节,包括重要原材料采购、外购件或外协件的进厂检验、半成品的过程检验、产品总装、成品的出厂检验等,应处于受控管理。(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完整、具有可操作性;质量管理体系,应运行有效。安标国家中心根据产品的类型及特点,编制现场评审准则
5、,细化现场评审内容及具体考核指标和要求。第十三条申办评审依据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评审,重点考核申请人的生产能力和产品安全性能保障能力。监督评审依据相关规范或准则,对持证人是否按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要求组织生产进行评审,重点考核主体资格、技术文件一致性、生产与检验能力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环节,并核实前次评审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第十四条 根据各生产要素对产品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将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中的评审项目分为否决项目、考察项目和一般项目。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否决项目不合格,有其中之一的,现场评审为不合格:(一)注册资金未达到规定数额,或生产能力未达到规定规模;(二)关键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不满足要求,或不具备产品总装条件;(三)专业技术人员不满足规定要求;(四)产品技术文件与安标国家中心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不一致,或未按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五)生产设备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或计量检测仪器及设备不能满足检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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