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山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矿山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工伤事故的分类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3、一般事故: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较大事故事故:指造成 3 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重大事故: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6、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
2、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事故的上报1、发生工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工段长(作业队长)、厂(坑、采区、队)长或车间主任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转报至矿(公司)生产安全部门和主管矿长(经理)。2、发生伤亡事故的矿山企业应立即按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3、一次死亡 10 人以上各类特大事故发生后,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 6 小时以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局调度中心;一次死亡 39 人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后,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12 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局电镀中心;一次死亡 12
3、 人各类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 24 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三、事故的调查1、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师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队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和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2、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首先要组织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或有详细记录。队事故现场的处理,必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3、按照事故类型分级进行处理(1)轻伤事故,由车间主任指定生产、安全技术人员进行调查,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分报矿长或矿级有关领导。(2)重伤事故,由
4、企业主要领导组织企业生产、技术、安全的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3)发生死亡 1 人以上的事故按照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4、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要认真落实事故的四部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没有严格审查、处理部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指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5、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1)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2)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而引起的事故;(3)破坏性事故:系指为达到一
5、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6、事故调查的程序: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与分工;调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责任分析;提出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存档。7、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2)受伤的人数、受伤部位、性质和程度;(3)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物质、材料、货物、环境、气象等),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的危险物记忆事故类别;(4)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经济损失;(5)事故发生时,受伤害人的作业
6、名称及其工作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分工、相互间联系和联络、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工作参数(如压力)、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反映和征兆、发现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6)受伤害人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坑长、区长、队长、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安全员、有关业务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工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育等;(7)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情况;有无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护管理办法等;(8)施工、检修有无安全注意事项、工程项目安排是否合乎安全要求、施工设计方案中有无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检修是否有计划安排、有无技术交底等。(9)事故现场的图纸和照片。8、事故发生后,所在单位必须做到:(1)尽一切可能抢救人员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扩大;(2)重伤及以上是否要认真保护事故现场,不得认为破坏和随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级有关部门许可前,不得恢复现场。四、分析事故原因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要分析发生事故的。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复杂,涉及面很广,总的来说是由于人为的、技术的、物质的及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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