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山爆破安全管理制度矿山爆破安全管理制度1.1.目的目的为加强我场爆破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财产和作业人员的安全,促进采剥工作的顺利发展,防止发生爆破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2.2.范围范围本公司一切进行爆破作业的人员、单位、作业场所及其主管部门。3.3.职责职责 3.13.1 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职责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职责 a 负责爆破工程的全面领导,组织爆破工程实施,并检查实施情况;b 监督检查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c 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的运输、贮存和使用;d 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处理。3.23.2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a 负责10 吨以下中深孔台阶爆破的
2、单体设计,指导施工,检查质量;b 负责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技术指导;c 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技术指导;d 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e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3.33.3 爆破员的职责:爆破员的职责:a 按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b 安全使用爆破器材,不得乱放、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或挪作它用;c 严格遵守本岗位安全管理制度;d 爆破后认真检查现场,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情况,及时处理或上报;e 爆破结束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不准私自保存,不能转让他人或买卖;3.43.4 爆破器材管理人员的职责:爆破器材管理人员的职责:a 负责检查、保管、发放和统计
3、爆破器材;b 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有权拒绝发放爆破器材;c 负责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无能力处理的要及时报爆破工作领导人;d 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时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e 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f 对超计划和规定量领取爆破器材的,有权拒绝发放。4 4管理内容与程序管理内容与程序 4.14.1爆破作业的一般要求爆破作业的一般要求必须实行专职爆破员制度,建立专门的爆破作业组织。设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和爆破器材管理人员。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县(市)、区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爆破安全技术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员作业证
4、。必须执行定时爆破制度。爆破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并定期进行检验,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4.24.2 爆破作业的基本规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定 4.2.14.2.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4.2.1.1 露天爆破按审批的爆破说明书或爆破设计书进行。4.2.1.2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a 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b 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c 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孔温度异常;d 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e 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f 未严格按本制度要求做好准备工作。4.2.1.3 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穿着化纤衣服,不准携带能发火
5、的物品(如火柴、打火机等)。4.2.1.4 在雷雨天、大雾天、七级以上风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露天爆破,在进行爆破作业过程中遇雷雨时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4.2.1.5 装药前不准将爆破器材与炸药混在一起。4.2.1.6 装药工作必须遵循下列规定:a 装药前应对炮孔进行检查、清理和验收;b 必须按设计药量装药,深孔及浅眼爆破时,禁止超过规定的装药高度;c 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和冲击;d 浅眼、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可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处理;e 若发现起爆药包(含雷管)没装到位被药柱埋住而不能轻微提起时,禁止拔出或硬拉导爆管,应
6、按处理盲炮的有关规定处理;f 装药工作必须使用木制炮棍;g 禁止烟火,禁止明火照明;h 遇有硝铵炸药结块时,纸装管药用手轻揉,袋装的散药应用木制锤、棒轻轻打碎后方准使用;4.2.1.7 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 保证堵塞质量。深孔和浅眼禁止使用无堵塞爆破;b 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堵塞炮孔;c 堵塞不得破坏起爆线路;d 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堵塞材料或用堵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4.2.1.8 禁止用力拉出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起爆材料。4.2.1.9 严禁在残眼上打孔。4.2.1.10 已装药炮孔必须一次爆破完毕,不准残留。4.2.1.11 在爆破危险区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4.2.24.2.2 爆破警戒与信号爆破警戒与信号 4.2.2.1 在装药地点周围 10 米以外插上红旗,以标志爆破危险区,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4.2.2.2 现场加工导爆索,加工药包时,应在中深孔爆破区域 20 米以外的安全地点进行。4.2.2.3 起爆前,根据爆破设计及现场周围与装填的具体情况,确定爆破危险区的警戒边界,并设置岗哨,每个岗哨应处于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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