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压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压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压科副科长应协助科长在分工矿压观测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矿压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矿压观测方面的业务和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进行培训,取得安全许可证。一、岗位责任制一、岗位责任制1、 积极配合矿压科科长开展矿压观测等管理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的要求。2、 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围内或组织完成相应的工作。3、 按照分工要求及时制订矿压观测、防冲监测与治理设计。编制下发采掘工程防冲(如应力集中、卸压大孔、爆破卸压或钻屑法监测)通知书。负责矿压观测数据的汇总和分析处理。负责每旬隐患排查以及辅助生产
2、计划中防冲计划的编制工作。4、 按照分工要求,负责对微震监测人员、井下矿压监测人员进行不定期查岗。5、 矿压科科长不在岗位时,矿压科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矿压科工作的日常开展。6、 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矿压科科长安排的临时性工作。7、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压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
3、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2、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压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九条、 在参加的矿压观测等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矿压科副科长负主要责任。3、分管范围内矿压观测方面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矿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4、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矿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5、未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矿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6、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7、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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