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讲解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第一部党内法规,体现了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思想的具体化和制度化。规定明确了五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不同职责,其中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应由担任同级党委常委的同志分管。规定还详细说明了五种考核考察形式,包括纳入党委和政府督察督办内容、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巡查、
2、建立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纳入各类考核中以及考察拟任人选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考核结果将作为履职评定、干部任用、奖惩的重要参考。规定明确了履职不到位、阻挠干涉监管执法或事故调查处理等五种情形将受到问责,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于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将给予表彰奖励。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也参照本规定执行。该规定旨在通过明确职责、加强考核、严格问责和表彰奖励,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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