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务处安全生产责任制机关事务处安全生产责任制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积极完成上级部门和公司党政交办的各项工作,认真向员工传达贯彻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安全生产规程和有关安全法规、法令、指示等。2、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3、把安全第一的思想落实到人,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机关安全工作的同时,对重要部门确定详细的安全责任,常抓不懈,制定保证员工安全工作的措施。4、定期向机关员工宣讲安全工作理念,并进行安全意识的渗透工作,举办形式多样的安全培训活动,达到领导时时抓安全,员工处处想安全的局面。5、负责机关本部安全规划和短期目标的制定及安全后勤保障工作,坚持安全工作七纳入,及时解决机关本部安全隐患,按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6、坚持半年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和每月一次的安全工作例会,对特殊工种进行严格培训,全面检查。7、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负责组织季节性的安全大检查,对机关本部消防、防盗及车辆、电梯等方面安全做到有的放矢。8、按国家规定审定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机构和安全干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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