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电科司炉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机电科司炉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司炉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 2 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第 3 条 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蒸汽锅炉安全运行操作规程。第 4 条 熟悉所操作炉型的技术性能,严格按章操作,掌握常见故障的分析、判断、处理操作方法,发现问题及时正确处理。第 5 条 及时检查设备运行情况,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和各项记录。第 6 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第 7 条 正确佩
2、戴劳动防护用品。第 8 条 按要求管理好要害场所,禁止闲杂人员进入。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9 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机电科司炉工负直接责任。第 10 条 违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蒸汽锅炉安全运行操作规程的。机电科司炉工负直接责任。第 11 条 工作中不熟悉所操作炉型的技术性能、结构、工作原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机电科司炉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 12 条 未配合维修人员做好锅炉检修及试运转工作的,机电科司炉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 13 条 不参加安全技术培训业务培训的,机电科司炉工负主要责任。第 14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司炉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第 15 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司炉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科司炉工负直接责任。第 16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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