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安全生产责任制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安全生产责任制机电科设备管理组负责全矿的机电设备管理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应熟悉全矿的机电设备数量、现状和使用情况。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责。第 2 条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使用、租用、调拔及设备台帐、卡片和牌板的管理工作,做到帐、卡、物相符。第 3 条参与编制设备购置计划,负责组织对新增设备的验收、编号和入帐工作。第 4 条对检修的设备进行修前鉴定和修后质量验收,办理设备交接事宜。第 5 条负责检查、监督、考核各单位的设备使用情
2、况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提出奖罚意见。第 6 条新购进的设备严格按照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验收,对无“生产许可证”,无“安全许可证”,无“防爆检验合格证”(防爆设备)的设备不予以验收。第 7 条参加机电事故分析,及时编制设备完好率、待修率、事故率报表,并按时上报。第 8 条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9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科设备管理组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
3、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0 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设备管理组人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1 条对煤矿的机电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第 12 条负责对全矿机电设备使用、调拨和新设备的验收工作,因管理漏洞导致煤矿使用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科设备管理组负直接责任。第 13 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机电科设备管理组负直接责任。第 14 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机电科设备管理组负主要责任。第 15 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机电科设备管理组负直接责任。第 16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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