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车运行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机车运行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矿井各连队:我矿运输平巷以蓄电池式电机车运输为主,由于历史原因存在井巷断面较小、运输线路坡度大、人行道安全距离、车场安全距离不足等因素,外加电机车司机操作不规范,存在超速运行、违章运行的情况,造成运输事故频发,为了搞好机车运输的安全,特制定以下机车运行管理规定:一、机车运送人员、煤、矸时的速度不得超过 2m/s,即西翼 29到井口的运行时间不得少于 18 分钟,集中上山底部车场到西翼 29不得少于 12 分钟,2520 三角墩到西翼 29不得少于 11 分钟,违者对机车司机罚款 100 元/次,考核时间以人员定位系统查询的时间为准。二、电机车运送
2、爆炸材料或大型设备、四超物质时,速度不得超过1.8m/s,违者每次罚款 100 元。三、车场调车时速度不得超过 0.8m/s,违者每次罚款 100 元。四、5 吨机车运行时速度不得超过 2m/s,违者每次罚款 100 元。五、单次列车下道超过 1 部(含 1 部)矿车时,作为一次责任事故进行追查。六、车场调车时,机车司机、跟车员要详细检查车辆的安全距离、警冲标位置,凡未检查造成另一轨道车辆随之挪动的现象,每次处跟车员和司机各 200 元。七、所有车场杜绝异轨牵引,违者每次对机车司机罚款 200 元。八、针对机车司机和跟车员信号联络距离较远的情况, 8T 蓄电池式电机车牵引的矿车个数定为 35 个(不含人车、材料车),5T 蓄电池式电机车牵引的矿车个数定为 25 个(不含人车、材料车),如有超挂者,每超挂一部矿车处跟车员 100 元。九、机车司机和跟车员必须配备口哨进行联络,并确保所配备的口哨使用有效,若一次未配备或口哨无法使用,处罚当事人每次 100 元。十、各车场顶车、调车作业时,禁止闲杂人员进入车场,行车时非行人侧严禁站人,只能站在行人侧的躲身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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