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一、总则一、总则1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矿井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井下劳动条件。加强矿井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2、各工程队负责人必须取得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矿长资格证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有效特
2、种作业证,方能上岗作业。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接受 20 小时的安全教育,每 3 年至少考核一次;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 72 小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至少 4 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训。3、各矿井和专职安全员负责人必须每天下矿井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安全生产情况记录。如遇无法排除的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指挥人员撤出,同时报告矿生产安全科或采区。4、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并设照明和警戒标志。5、矿山建设工程
3、必须有保障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和防止尘毒等危害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各矿井应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准生产。6、作业人员下井前严禁喝酒;下井时必须携带照明灯具、穿戴好防护用品,作业前必须检查通风情况,认真检查和处理作业地点顶、帮的浮石。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7、各矿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8、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中途停电应切断
4、电源。9、井下偏僻与危险作业地点,严禁单人作业。10、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 30 米。每个生产中段和每个采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出口与安全出口相通。11、必须建立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12、所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保证井下所需的风量、风质、风速;主要回风井巷,禁止用作人行道。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并符合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必须连续运转。13、井巷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通风、运输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检修与施工的需要。
5、14、严禁使用女工、未成年人从事井下工作。15、搞好文明生产,保持矿区、工房、通道等整齐清洁和畅通无阻。16、操作工必须熟悉设备性能要求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17、在矿区内要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注意各种警告,严禁非驾驶员使用各种机动车辆;严禁从行驶的机动车辆爬上爬下。18、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严格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19、发生安全事故时,矿硐负责人必须立即到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省矿安全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20、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 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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