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度室井下调度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调度室井下调度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井下调度员在值班副主任及主任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当班生产、安全调度工作。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避灾路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必备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责任一、岗位责任第 1 条 提前了解并掌握现场情况(并按值班付主任统一安排),按时参加矿、调度班前会,并有针对性的工作安排,现场并监督落实。第 2 条 工作期间全面了解掌握生产程序、环节、动态情况、设备运行状态、劳动组织、材料供应等。第 3 条 保证井下所需车皮供应调配,对积压料车安排相关单位及时卸车,做好车皮周转。监督并
2、跟踪各施工头面及运输线路,解决随时出现的问题。依据现场实际情况(矿统一安排除外),把好煤质关。第 4 条 对现场设备、设施出现的故障影响要及时组织协调解决,并向机台及值班副主任反馈信息做好记录。第 5 条 现场出现重大问题或事故,必须及时赶到现场,依据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组织协调抢救工作,同时立即向矿值班、值班副主任、机台员汇报。第 6 条 每班汇报井上值班副主任不少于 2 次(接班后采掘头面现场状况,下一班前会前采掘头面现场状况和本班末预计工作状况,),及时与调度机台汇报现场情况和所处位置,保证井下安全生产信息快捷畅通。第 7 条 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凡因个人违章被抓严重“三违”交矿处理
3、。第 8 条 每月对辅助单位至少各抽查两次,查工作情况是否饱和,并向井上值班副主任如实汇报。第 9 条 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各类措施,提高业务知识。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10 条 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井下调度员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当班期间违章安排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当班时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当班期间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的。第 11 条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井下调度员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当班时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2 条 当班期间对现场反馈的信息,不及时进行协调解决,对解决不了的问题又不及时汇报而影响安全生产的负直接及主要责任。第 13 条 当班期间对井下所需或急需的材料、设备、设施未及时跟踪安排或推委扯皮,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 14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于行政处分、经济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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