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第一条为了适应党员管理的需要,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地增强党内团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党章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党员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党的组织生活会,主要是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民主生活会。每名党员在组织关系转入党委时,党委组织部都要将其编进党的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第三条参加组织生活会应按照“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教育,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促进党员相互交流的目
2、的。组织生活会应当由团支部书记负责做好会议记录。第四条支部组织生活会根据需要每季度召开一次,组织党员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和最新集团、矿会议精神,交流在工作环境中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情况,通报与党组织的联系及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讨论决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支部组织生活会的参加对象应为支部全体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该在会前向支委请假,但每年参会次数必须达到该年支部组织生活会次数的 60%以上,各支部应做好出席记录。必要情况下,党支部可以扩大非党员参加,提出批评和建议。第六条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委员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会议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主要检查能否贯彻执行党的
3、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能否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搞好支委一班人的团结,能否深入实际工作、为党员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达到端正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的目的。第七条支部书记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党员畅所欲言,创造民主、团结、深刻、进步的会议氛围。因故缺席人可以提交书面发言,由支部书记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支部书记应在会后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第八条各党支部每年要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民主评议过程和内容要形成书面材料,由党委办公室保存。评议内容包括:(1)党员在工作中是否动摇了共产主义信念,是否同党组织经常保持联系、按期缴纳党费、积极过组织生活;(2)党员是否遵守党
4、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和稳定;(3)党员在工作中表现是否积极,是否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第九条民主评议要评选出若干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等,予以表彰;对评议为思想不积极的党员,应进行批评教育;对评议为不合格的党员,应作出组织处理。第十条民主生活会后 15 天内,应向党委组织部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需要党委组织部帮助解决的问题,应在会后及时请示。第十一条对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报矿党委组织部备案。第十二条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就被视为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将其除名,并报党委批准;对在六个月内不积极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组织要找其谈话,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直至作出组织处理。第十三条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必须遵守保密纪律,对于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外泄或扩散。如有违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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