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测科地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地测科地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地测科地质员必须在地测科科长、副科长领导下开展地质、水文、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地质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由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称、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担任。掌握矿井地质、水文地质观测、试验仪表和器具的使用方法,定期检校、保养和使用制度。 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严格遵守测绘法,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地质规程(试行)中各项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操作,汇总地质、水文地质观测资料;第 2 条进行地质、水文、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 3 条地质、
2、水文观测应做到及时、完整、统一,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第 4 条认真编制 “三书”、地质及水文预测预报、采后总结及其它临时要求的地质资料,及时下发预测预报通知单;第 5 条参加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及时发现隐患。第 6 条督促有关部门、人员落实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第 7 条建立地质仪器仪表台帐,分类保管及时校验仪器仪表,执行好设备管理制度。第 8 条及时填绘交换图和打印各种图纸。做好专业的标准化、安全专项整顿、双基、安全评价和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标准及检查考核等工作;第 9 条按统一的标准、规定、规程和要求,每年对矿占用的矿产储量消耗情况进行检测。对矿产资源开采的损失、贫化
3、进行管理,对矿产资源综合开采利用进行监督,及时填写矿井资源储量报表及台帐;第 10 条做好采矿证和生产许可证年检、变更等工作。矿井延深、扩征、新井田建设开发等方面的地质测量工作;第 11 条做好矿井地质、生产勘探工作,提高矿井资源储量级别;第 12 条做好矿井各种地质、资源储量报告修编工作;第13 条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第 14 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第 15 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16 条未按有关规程、规定要求操作,汇总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影响安全生产的,地质员负直接责任;第 17 条地质、水文观
4、测未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要求,影响安全生产的,地质员负直接责任;第 18 条各种地质预测预报编制不及时,未按时下发预测预报通知单,影响安全生产的,地质员负直接责任;第 19 条编制 “三书”、地质及水文预测预报、采后总结及其它临时要求的地质资料不认真、应付了事,影响安全生产的,地质员负直接责任;第 20 条地测科地质员对本科承担的地质、水文、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直接责任。第 21 条 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地测科地质员负直接责任。第 22 条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水文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汇报的,地测科地质员负直接责任。第 23 条未参加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地测科地质员负直接责任。第 24 条未很好地协助科长、副科长,工作不利,造成工作失误、被动的,地测科地质员负直接责任。第 25 条工作有严重失误给安全生产造成影响或给企业外部形象造成影响的,负直接责任。若造成重大事故,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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