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矿山爆破器材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地下矿山爆破器材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一、用矿用机车运输爆破器材安全规定:1、列车前后挂危险警示标志;2、采用封闭性的专用车厢,车内应铺软垫;3、行驶速度不超过 2m/s;4、在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以及装炸药车厢与装起爆器材车厢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5、运输雷管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6、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机车应断电。二、在斜坡道上用机车运输爆破器材安全规定:1、行驶速度不超过 10km/h;2、不应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3、车头、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品标志。三、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安全规定:1、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2、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不应运输爆破器材;3、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应与爆破器材同罐乘坐;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 1 层爆破器材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炸药箱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 2/3;4、爆破器材不应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四、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安全规定:1、在井下或夜间,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灯具;2、不应 1 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炸药和雷管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里,不应放在衣兜里;3、领取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集中地方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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