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测科测量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地测科测量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地测科测工必须在分管副科长领导下开展测量等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担任。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学习各种法律法规和地测知识,严格遵守矿会议精神和领导的安排;第 2 条 协助分管副科长、测量员做好中、腰线、导线等测量工作;第 3 条 建立仪器台帐,分类保管存放仪器,严格执行测量仪器管理制度,不能正常使用的仪器另行存放;第 4 条 按规定进行掘进进尺、各掘进巷道进尺支护形式、岩性断面验收工作;第 5 条 检查各导点、工具、仪器的完好情况;第 6 条 及时领取测量所需易耗品,备有合适的库存量;第
2、7 条 未很好地完成上述工作,工作有严重失误给安全生产造成影响或给企业外部形象造成影响的,负直接责任,每条罚 100-300 元。若造成重大事故,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第 8 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9 条 未按有关规程、规定要求操作,影响安全生产的,测量工负直接责任;第 10 条 未按规定进行掘进进尺、各掘进巷道进尺支护形式、岩性断面验收工作,测量工负直接责任;第 11 条 不能很好地协助分管副科长、测量员做好中、腰线、导线等测量工作测量工负直接责任;第 12 条 未能履行好仪器和工具的维护与保养,确保性能完好,测量工负直接责任。第 13 条 不能及时领取测量所需易耗品,备有合适的库存量影响工作,测量工负直接责任;第 14 条 未很好地协助分管副科长,工作不利,造成工作失误、被动的,地测科测量工负直接责任。第 15 条 工作有严重失误给安全生产造成影响或给企业外部形象造成影响的,负直接责任。若造成重大事故,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