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电气设备修理工管理制度防爆电气设备修理工管理制度一、适用范围一、适用范围第 1 条 本规程适用于在煤矿地面从事防爆电气设备修理工作的修理工。二、上岗条件二、上岗条件第 2 条 防爆电器修理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第 3 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煤矿电气防爆标准的有关规定。第 4 条 熟悉所维修设备性能,结构和原理,能独立工作,学徒工不得单独从事防爆设备的修理工作。三、安全规定三、安全规定第 5 条 上班前不得喝酒,上班时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第 6 条 防爆电气设备修理过程中,通电试验时,必须不少于两人协同工作。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第 7 条 检修用配件和零部件应采用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品,不得使用没有合法生产手续,未经试验、检验的自制产品作为配件。第 8 条 防爆电气设备经修理后达不到防爆要求的,严禁下井使用。四、操作准备四、操作准备第 9 条 修理前准备好必要的材料、配件、工具、测试仪器及其他用具。第 10 条 在起、拉、吊、运防爆电气设备前,应对使用的器具进行检查。第 11 条 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前,必须对防爆设备的完好程度、防爆壳体及防爆面进行全面检查,详细记录检查情况。第 12 条 对防爆设备脏污、锈蚀部分和油漆脱落部分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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