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地质灾害资料、技术报告等的审批制度防治地质灾害资料、技术报告等的审批制度1、地质、测量工作计划、工程设计、报告、储量变化等,必须按有关规程规定的审批制度进行。2、组每年初应根据矿下达的生产计划和生产实际编制该年度工作计划,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3、矿井地质报告每 810 年修编一次,完成后并经省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水平延伸地质报告在工程竣工半年内提交,并报总工程师审批。4、组必须按设计部门提交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诉“委托书“要求的内容认真编写地质说明书,完成后经总工程师批准交采掘区队使用。5、储量的转入、转出、注销、报损等,由组提供有关资料,经总工程师审查后,报矿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准。6、组在年初根据矿井实际情况负责编制该年度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计划,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防治地质灾害计划中已批准的防治地质灾害工程设计由技术科负责编制。7、地面防洪工程、汛期防水、排水、放水、堵水、探水、截水的施工与实施计划、防治地质灾害工作总结、成果报告等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长审批后执行,并报上级备案。8、除井田边界煤柱以外的其它各类防水煤柱以及排、放、堵、探水的施工设计由技术科编制,经科长签字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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