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炮管理规定放炮管理规定(一)放炮安全措施1、固定母线只准在后边放炮器侧使用,长度不低于 200 米,前侧活动双胶线不低于 100 米。三层煤掘进(包括二层煤探煤掘进)时,放炮距离不少于 300 米,三层煤回采(正规壁式回采、放垛)时,放炮距离不少于 150 米;二层煤采掘工作面放炮距离不少于 150 米。2、加强放炮警戒,装炮前必须把所有与装炮无关的人员撤到装炮警戒线(20 米)外,只有公司领导、安全科长、通防科长、纠察队长可以进入装药工作地点进行检查,其他人员严禁进入。但必须从放炮母线侧进入工作地点,且必须经站岗人员同意方可进入。3、安全员、瓦斯检查员要认真负责,切实监督好放炮员做好以下工
2、作:固定母线用防爆接线盒接好,箱子内母线接头必须扭结成短路,并且用胶布裹好。固定母线必须与电器设备或电缆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挂线钩高轨道面 1 米处悬挂,不准放在地沟内或巷道顶板。活动双胶线放炮后必须及时回撤,并且接头不准超过 1 个,接头拧紧接牢,用绝缘胶布缠好,严禁有明接头。脚线必须扭结好,并用绝缘胶布缠好;填实封好炮泥,使用好水炮泥,使用好爆破喷雾。因监督不力,出现不安全事故,安全员、瓦检员负完全责任。4、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熟练掌握放炮操作技能,严格按规程放炮,放炮前检查好放炮器和放炮母线,搞好雷管导通检查,确保不出现哑炮,出现一次哑炮,罚放炮员 20 元。5、丢失一个雷管和一管炸药各
3、罚款 50 元。(二)放炮半小时的规定、三层煤的掘进煤巷、半煤岩巷及采煤工作面掘进煤洞时,必须执行半小时放炮制度;掘进全岩巷和采煤工作面割面、放垛时执行 15 分钟。、二煤(烟煤):掘进工作面在平巷掘进过程中和边切眼未形成前,必须执行半小时放炮制度。掘进全岩巷和采煤工作面回采时执行 15 分钟放炮制度;二层煤在形成回风煤洞后,独头掘进不超过 50 米,炮后瓦斯浓度不超过 0.5%时,可以执行 15 分钟,但必须保证是在炮烟吹净后,瓦斯浓度不超过规定,经过认真检查顶帮、支架情况,再进行洒水灭尘后,才准进入迎头作业。瓦检员负责撤岗时间,安监员搞好现场监督。(三)其它规定1、不坚持放炮半小时制度,每次罚款 30 元,应该执行 15 分钟,偏执行 30 分钟的,每次罚瓦斯检查员、安全监察员各 10 元。2、除本工作地点的瓦斯检查员外,任何人不得拆栅栏,违者罚款 50元;坚持好“三小件、三保险”制度,加强放炮站岗警戒工作,防止人员误入炮区。3、井下一线员工在交接班时,必须等三大员到达工作地点后,方可离开工作地点,严禁早升井晚下井,发现一人次提前离开工作地点,每次罚款 20 元。4、工作地点装药期间,在装药警戒线以外,区队要安排清理、换料等工作;放炮期间,员工可以在放炮警戒线外休息。但到撤岗时间后,人员可以到回风煤洞外的进风侧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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