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治水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防治水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山西吕梁离石炭窑坪煤业防治水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一、安全生产目标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本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经营方针。本矿生产经营必须遵守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
2、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煤矿矿长对预防煤矿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1、各分管负责人每旬对分管范围内进行 1 次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工作要综合制定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排查出的隐患要进行登记,按照“五定”的原则进行问题下发,分管矿领导负责分管本专业排查问题的验收及销号工作,于每旬旬底交于安检科进行备案。2、各科队负责人必须按照本单位职责分工对所有员工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责任到人,做到责、权、利相结合。3、各科、队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日常安全管理,负责制订完善单位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及整改的管理制度,按闭环模式及时有
3、效地处理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4、在每旬各分管负责人组织的检查中,各科队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隐患,由当天按照“五落实”、“闭合管理”的原则制定整改方案;逾期未制定的,每推迟一天,对安监科负责人罚款 100 元;职能科队未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的,对该科队负责人每条隐患罚款 100 元。5、集团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来矿进行检查出的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完成治理后由安检科报主体企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主体企业书面报告给发现部门或其委托部门,进行验收销号。6、专业系统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力,致使重大隐患不断出现,追究分管矿长及相应领导的责任。7、对隐患排查、整改、监
4、控的责任追究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 16 号令)、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及重大隐患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执行。8、坚持“重患必停、重患必究”的原则,除重大隐患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外,对搁置隐患、重复隐患、反弹隐患和隐瞒隐患,各分管领导要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责任落实;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而造成事故的,除从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9、坚持问题责任化原则,实施问题倒查、责任追溯,上级检查考核存在问题按照“抓系统、系统抓”的要求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全面安全管理思路,归跟落实、逐级考核,并将责任落实和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安全双基考核。10、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1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发现走过程、假排查、不排查、逾期未在安检科备案的行为,对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并进行全矿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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