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灭火管理制度防灭火管理制度1、各矿井(包括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每一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 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 50m 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 200m3 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2、地面煤炭装运系统必须设置消防管路系统,每隔 50m 设置支管和阀门。3、井下任何地点不得进行电焊、氧焊和喷灯等明火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进行电焊、氧焊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长批准,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电焊作业地点风流
2、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0.5%。严禁在采区内的任何地点进行电、氧焊等明火作业。4、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5、开采 15煤层要执行下列有关技术规定:15煤层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要有防治自然发火的技术管理措施,并在回采过程中认真落实。工作面与周围火区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 20 米。综放工作面开口必须沿顶板掘进,为采完进行永久密闭创造条件。综放工作面开采完毕进行永久密闭时,闭墙必须建筑在工作面开口处沿顶板掘进的巷道内。工作面回采期间不准停采,末采不准换队。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在一个月内完成回收工作,并立即封闭。否则必须制定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但从停采
3、到封闭时间最长不能超过45 天。工作面周围的所有闭墙要进行喷浆,喷浆厚度不小于 8 厘米。凡超过规定期限不回收工作面设备时,通风部门有权强行密闭,并组织分析,追查当事人的责任。禁止采用在 12煤层提高已采区通风负压的方法,来处理 15煤层工作面的瓦斯。若遇特殊情况非用不可时,须由矿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报废已建立的防灭火系统时,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7、在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时,采区设计应采用后退式布置。在开采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有专项防灭火设计,凡一次不能采全高必须沿顶开采,不能留顶煤。8、开采
4、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在正常的生产过程中,必须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火区动态和采空区自燃发火动向。每周的报表要由通风部门的技术主管签字审核,每月要有一份火情分析报告。9、在选择确定风门、风窗、挡风墙等通风设施的位置时,应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减少漏风量。10、有自燃发火倾向的生产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 45 天内撤出一切设备,对采空区进行永久性封闭。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工作面必须制定防火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11、在火区下或邻近火区下开采的工作面,在开采前 1 个月必须将编制好的火区下或邻近火区下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12、各矿对废弃
5、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和充填,以防止自身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13、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要建立火区管理台帐,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火区要先向集团公司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14、由内因外因火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矿井火灾事故,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集团公司呈报事故报告。15、每一矿井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消防管路系统,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时同时投入使用,并保
6、证用水点管路中水压不低于 0.4Mpa,水量不小于 0.6m3/min。消防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支管和阀门:所有竖井、斜井和平硐井口。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内。井底车场、主要石门、大巷、倾斜巷道、采区和其它巷道每隔 100m区。皮带运输巷道每隔 50m,皮带机头、机尾附近 15m 以内。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的内每 50m 处。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 40m 以内。掘进工作面进风口处。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支管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维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射向电机车架线及其它电气设备。16、每一矿井的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 20m 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17、皮带运输机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18、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地点,都应配备合格的、数量齐全可靠的消防设施,并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19、每一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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