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工程外包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辖区内井下工程外包作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基建矿山、生产矿山企业的井下采掘工程外包安全管理。第三条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第四条矿山企
2、业在工程招投标时,要求投标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并进行严格审查:1.投标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件。2.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4.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培训资格证书。5.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培训证书。6.特种工操作人员资格证书。7.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8.施工安全措施。9.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其它要件。第五条外委施工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经矿山企业同意,方可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严禁外委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再次设立委托人;不得
3、随意更换工程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负责人。第六条 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应建立安全确认制度,对采矿作业、掘进作业、井巷(天井、竖井、溜井)安装作业、主要提升系统,每次交接班前,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现场安全条件确认,安全确认要履行签字手续。第七条 矿山企业使用外委施工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生产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单位的数量在 3 个(含 3 个)以下。(二)同一个中段只限委托一个外委施工单位。如果 2 个以上外委施工单位在同一坑口施工作业,矿山企业要主持各外委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生产联保协议,并负责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施工关系。第八条对外承包方式、范围的要求:(一)新建矿山投产后,坑口的提升
4、系统、通风系统、排(供)水系统、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及炸药库等主要系统或设备设施,严禁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生产矿山企业的以上系统或设备设施,已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的,应当予以纠正。(二)生产矿山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范围原则上限定在巷道掘进和采矿作业。第九条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应当做到:(一)必须按准入条件的约定,配备、配足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施工队长(带班长)、专职安全员、技术工种工人。(二)新录用员工,3 个月内不得从事采矿、天井掘进、竖井掘进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6 个月内不得独立作业。(三)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体系,按照不同岗位特点逐级签订生产目
5、标责任书,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四)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确认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第十条矿山企业要加强对外委施工队的管理,应当做到:(一)必须将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统一管理体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二)对外委施工人员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教育,未经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不可入井作业。(三)建立入井准许登记制度,凭入井准许证入井作业,严禁无入井准许证人员入井。对入井、出井人员予以登记,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及作业地点。(四)每个坑口设安全组,安全组由企业和外委施工队伍派出的专职安全人员
6、组成;安全组负责全坑口的安全监督检查。(五)应当要求外委施工单位强制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六)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确认制度,与外委施工单位对作业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确认。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和外委施工单位双方应当约定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提取与使用事项。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由矿山企业财务部门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考核。第十二条外委施工单位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必须认真执行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二)保证安全费用及时、有效投入。(三)设立坑口安全监督岗,并严格登记。(四)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五)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技术技能和必要的救护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为特种作业人员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七)建立健全安全会议、交接班、派班、安全检查、事故登记等记录。(八)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在危险区域及在复杂环境下组织施工作业时,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设专人负责监管,预防突发事故的发生。(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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