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煤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讲解了非煤矿山企业在隐患排查与治理方面应遵循的具体规定和措施。该制度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制定,明确了各级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范围。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需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到位,将相关费用列入安全投入费用中。同时,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向相关部门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接到报告后,各级领导或部门须立即组织核实并整改。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针对各生产环节的隐患排查活动,科室、班组也有相应的排查频率要求。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等级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并监控治理。对于发包、出租项目,矿(公司、场)需与
2、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并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每季度及每年需统计分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安监局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一般事故隐患由相关负责人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则需制定专门的治理方案并备案。在治理过程中,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必要时撤出作业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有关设施。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的隐患,应提前排查治理,采取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自然灾害预报时及时预警,发生紧急情况时采取撤离人员等安全措施并向政府报告。非煤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适用于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领域。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矿山开采企业及其下属的公司、场地、采区、分厂等单位。这些企业在日常运营中涉及多个生产环节,如剥离、穿孔、爆破、采装、运输等,每个环节都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因此需要严格按照该制度的规定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此外,对于那些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或设备发包、出租的企业也适用此制度,以确保无论是在内部管理还是对外合作中都能有效防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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