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一章总 则第 1 条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 2 条煤矿企业(矿井)和相关单位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第 3 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冲击地压防治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对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第 4 条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企业(矿井)年度安
2、全费用计划,保证满足防冲工作需要。第 5 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第 6 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制度、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管理制度、防冲培训制度、冲击地压事故报告制度等。第 7 条鼓励科研单位和煤矿企业加强防治冲击地压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防治冲击地压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第二章一般规定第 8 条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瞬间抛出、巨响及气浪等。冲击地压矿井可按照冲击地压发生时煤岩体弹性能释放的主体、载荷类型等进
3、行冲击地压分类。应当针对不同的冲击地压类型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实现分类防治。第 9 条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 (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第 10 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二)埋深超过 400m 的煤层,且煤层上方 100m 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 10m、单轴抗压强度大于 60MPa 的坚硬岩层。(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过冲击地压的。(四)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第 11 条煤
4、的冲击倾向性鉴定按照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 第 2 部分:煤的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GB/T 25217.2-2010)进行。第 12 条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的鉴定按照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 第 1 部分: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GB/T 25217.1-2010)进行。底板岩层参照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的测定标准执行。第 13 条煤矿企业应当委托能够执行国家标准(GB/T 25217.1-2010/ GB/T 25217.2-2010)的机构开展煤岩冲击倾向性的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 90 天内完成鉴定工作,并提供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报告。煤矿企
5、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 14 条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第 15 条煤层冲击危险性评价可采用综合指数法或其他经实践证实有效的方法。评价结果分为四类:无冲击危险、弱冲击危险、中等冲击危险、强冲击危险。后三类煤层具有冲击危险性,为冲击地压煤层。煤、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强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严重冲击地压煤层。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严重冲击地压矿井。冲击地压矿井经冲击危险性评价后划分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不同的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可按冲击危险等级采取一种或综合的防治措施,实现分区管理。第 16 条新建矿井煤层具有冲击倾向性时,在可行性研究
6、阶段应当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施工的依据。第 17 条冲击危险性评价报告可委托具有冲击地压研究基础与评价能力的机构或由具有 5 年以上冲击地压防治管理经验的煤矿企业编制,并组织专家论证。报告必须由矿井、煤矿企业分级审查。第 18 条有冲击地压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配备相关的业务管理人员。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并配备专门防冲技术人员与专门施工队伍,防冲队伍人数必须满足矿井防冲工作的需要。建立防冲监测系统,配备防冲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第 19 条冲击地压防治应当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的原则。第 20 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计划。中长期防冲规划每 3-5 年编制一次,年度防冲计划每年编制一次。中长期防冲规划执行期内有较大变化时,要在进行修订年度计划时作补充说明。年度采掘计划调整时,要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年度防冲计划。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计划由煤矿组织编制,经煤矿企业审批后实施。中长期防冲规划主要包括防冲管理机构及队伍组成、规划期内的采掘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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