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测定制度粉尘测定制度(1)矿井必须按照粉尘防治规范要求,配备专职测尘员(专职测尘员不少于 2 人),进行粉尘测定工作。(2)配足测尘仪器,所用仪器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计量检定,并贴有计量合格证,方可使用,同时要有仪器维修记录。(3)根据生产布局及作业场所,每月编制测尘计划;根据粉尘浓度和分散度测定办法(MT79-84)中有关规定进行合理选择和布置煤矿井下测尘地点。(4)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 2 次,地面每月测定 1 次,测尘时要同时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粉尘分散度每 6 个月测定 1 次。粉尘测定结果(粉尘浓度测定汇总表和粉尘测定报表)每月上报通防部。(5)粉尘中游离 SiO2 含量,每 6 个月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一次。(6)每季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一次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所涉及到的井下各单位要积极配合,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班次、工种进行监测。对损坏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的,处以仪器原值五倍以上的罚款。(7)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 3 个。(8)测尘员有权监督防尘措施执行情况,发现有违章作业的或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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