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液压支柱(架)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液压支柱(架)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第 2 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第 3 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第 4 条 支护时,严禁使用失效的和损坏的支柱、顶梁和柱鞋,工作面内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第 5 条 认真检查工作面支柱质量,对出现问题的支柱应及时更换。第 6 条 随时了解单体支柱的工作状况,及时检查单体支柱的初撑力,对于初撑力不足的支柱及时打液。第 7 条 必须坚守岗位,精心操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2、处理。第 8 条 按时参加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第 9 条 工作中杜绝三违行为。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10 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第 11 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第 12 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第 13 条 使用失效或损坏的支柱、顶梁和柱鞋,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 14 条 因检查不认真,对出现问题的支柱未能及时更换,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单体
3、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第 15 条 未及时检查支柱初撑力,致使单体支柱初撑力不足,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第 16 条 由于责任心不强、脱岗离岗、操作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第 17 条 未按时参加技能培训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 18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第 19 条 在事故调查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第 20 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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