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搬监区运输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运搬监区运输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运搬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第 2 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负责,组织本分监区队长和犯罪完成煤炭提升运输、分级筛选、确保运输线路畅通,保证车皮周转及采掘监区物料供应、回撤及时,分监区长是本分监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第 3 条 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做好本分监区罪犯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罪犯的安全意识和
2、操作技能,减少或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第 4 条 开好班前班后会,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实,班后有总结。第 5 条 带领本分监区干警职工,抓好对罪犯的安全生产管理,本着“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圆满完成当班运搬任务。第 6 条 深入生产现场,加强岗位检查,落实规程措施,落实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掌握当班安全生产情况,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第 7 条 遵章指挥,严格管理,狠反“三违”,做好事故的超前防范工作。第 8 条 当班发生事故,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及时报告监区和调度室,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调查处理。第 9 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3、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10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运搬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队长、学员或者强令队长、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队长、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1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分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
4、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2 条 运搬监区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工作负直接责任。第 13 条 运搬分监区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14 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工作检查不认真的,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15 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16 条 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搬监区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17 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运搬监区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运搬监区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18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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