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自纠制度自查自纠制度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特制定本制度。一、 矿成立自查自纠领导小组:矿长为组长,技术员、调度室主任、工会主席、机电负责人、安全矿长、生产矿长为成员。二、 自查自纠时间设在每周日,非特殊情况,小组成员必须参加。三、 周一为将自查自纠的安全隐患上报煤管站的时间。四、 事故隐患排查必须覆盖全矿、排查隐患必须从严从细,一丝不苟。若存在隐患排查不出,导致事故发生,则追究有关排查人员和领导的责任。五、 对查出的隐患,能现场整改的必须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进行分类整理,并按分类落实整改意见,报法人、矿长审批后,落实责任人、整改期限及其要求并存档案。六、 事故隐患的整改按“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由法人、矿长、工程师、安全矿长组织各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事故隐患的落实整改,要做到“项目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七、 隐患整改负责人必须在要求的期限内对隐患进行整改,隐患整改结束后及时将整改结果报送自查自纠领导小组,属煤管站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情况报请复查。若不按期整改的,本矿将按有关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从重追究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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