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燃气设施迁移废除管理规定运行燃气设施迁移废除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燃气设施的运行管理,进一步明确已运行燃气设施迁移、废除有关程序,确保燃气设施迁移、废除合理、有序、安全的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单位生产运行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密切配合。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燃气设施包括:(一)以单元为单位的室内燃气设施;(二)进户阀门至室外的各种材质的燃气管道;(三)室外阀门、阀门井;(四)调压站、调压箱(柜)。第四条 燃气设施需要迁移、废除的,如是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必须书面申请,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为了消除隐患,燃气设施需要迁移、废除的,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燃气设施的迁移、废除由公司运行部门依据设计图纸组织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建设单位提出的燃气设施迁移、废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图纸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 的要求,合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相关降压等作业执行停送气、降压、动火管理规定。第九条 室内燃气设施拆除应先由客服管理部门记录签字,收取燃气费后进行。第十条 燃气设施的迁移、废除的竣工图要登记存档,对原内内容要重新标识更改。第十一条 废除、拆除的设施申报、处理按*燃气有限公司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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