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隐患认定办法重大隐患认定办法为了全面强化和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把安全生产的关口前移,及时认定、处理和解决各类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 446号令)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集团公司制定了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办法,具体内容如下:重大隐患的认定重大隐患的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一)采煤、掘进专业(一)采煤、掘进专业1.工作面出口 20m 范围内高度:炮采小于 1.6m,综采
2、小于 1.8m,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的 60%;2.端头支护低于四对八根长钢梁支护的,支柱初撑力有 3 根及以上达不到要求的;3.工作面支柱(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 90%的;4.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炮采、普采 18MPa;综采 30MPa)或压力指示器失效的;5.老塘悬顶面积超过 50m2 不跨落,不处理继续生产;6.采用不能保证 2 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的;7.矿井采区进行“剃头”开采的;8.采煤工作面未经煤业公司验收合格组织生产的;9.掘进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10.采掘生产和施工过特殊地段未采取特殊措施的。(二)机电、运输专业(二)机电、运输专业1.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的;2.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3.没有措施进行井下电、气焊作业的;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断水保护、断油保护、超温保护、水位报警等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5.矿井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6.提升、运输和供电等系统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的;7.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采区内电气设备等未取得煤矿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8.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期限未更换仍在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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