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浆(胶、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注浆(胶、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注浆(胶、水)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第 2 条 具体负责对采空区、停采线、高温地点的注浆、注水、注胶(高分子材料)、注阻化剂等工作。认真执行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注浆、注水、注胶(高分子材料)、注阻化剂等防火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对矿井自燃发火事故负一定责任。第 3 条
2、 了解井下防灭火状况,熟知管路系统,出现问题立即停浆,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停浆后要冲洗管路,关闭阀门。第 4 条 井下注浆(胶、水)时,要认真检查管路系统,确保管路畅通,出现问题及时处理。第 5 条 井下工作时,要及时处理现场安全隐患,处理不了时要及时汇报,严禁冒险作业。第 6 条 认真填写注浆日报、注水台帐等原始记录,并将工作情况向监区值班领导汇报。第 7 条 采空区、回风巷注浆时,要配带安全仪器,在瓦检员检查气体正常后方可从事作业。第 8 条 运送物料要持证上岗,遵章作业,拆接管路时要严防管口对人,确保人身安全。第 9 条 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事故隐患,发生事故时要立即果断正确处理,并及时
3、向分监区或监区进行汇报。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10 条 未落实监区要求,在质和量两方面完成注浆(胶、水)任务,造成重大损失的,注浆(胶、水)工负直接责任。第 11 条 因对井下管路系统不熟悉,对停浆等问题不能及时处理,影响了火区的处理的,注浆(胶、水)工负直接责任。第 12 条 未按时记录注浆(胶、水)参数,记录不全或伪造记录的,注浆(胶、水)工负直接责任。第 13 条 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浆(胶、水)过程中出现“三违”的,注浆(胶、水)工负直接责任。第 14 条 在注浆(胶、水)操作过程中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人身伤害的,注浆(胶、水)负直接责任。第 15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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