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防尘系统管理制度综合防尘系统管理制度矿井要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管路要铺设到所有能产生沉积粉尘的地点,未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地面静压水池容量不得小于 200m3,并设有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工作两小时的用水量。防尘用水系统中必须安装过滤装置,保证水的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及 PH 值符合要求。防尘用的静压水管的管径,根据各处用水量的多少进行选择,但必须保证各处防尘用水的需要。防尘管路要安设平直,吊挂牢固,小于或等于 90的拐弯处要设弯头,不拐死弯,接头严密不漏水。井下每个产尘点每半月测定一次,每季度对粉尘分散度测定一次;每半年对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一次,煤层、岩层采掘工作面有变动时应及时进行测定。通风科每半月向公司领导报送一份测尘报表,以便各级领导掌握粉尘情况和采取对策。防尘系统的规划、设计及投产验收等应有通风部门人员参加。各项综合防尘设施必须挂说明牌管理:地点、设施、名称、规格、数量、负责人等项目明确写明,做到管理明确,责任到人。通风科应按时填制防尘系统图,防尘设施牌板、测尘记录、防尘设施管理台帐、隔爆设施检查记录、冲洗巷道记录等,做到整齐、清楚、数字准确与现场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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