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风系统管理规定通风系统管理规定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二、水平延深及采区开拓从设计上要确保通风系统合理,并在实际施工及生产过程中严格实施。三、矿井在组织生产、安排生产布局、采掘接续时,首先要考虑通风能力,做到以风定产、定头,避免出现因生产过于集中、追求产量进度,造成的系统不合理、区域风量不足及违规串联通风等现象。四、严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风、扩散风、老塘风,严禁出现串联风中的“并串”或“串并”形式的二次串联风。五、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系统,布置独
2、立通风有困难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以采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一次串联风,同一采区内一次串联风不得超过一处。进入串联风流中的沼气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 0.5%,在串联风流中,必须安装沼气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六、非长壁采煤法、残采、回收煤柱、地质构造复杂地段的回采,无法形成通风系统的通过制订专门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可以采用局扇供风,但必须实施“三专二闭锁”或“双局扇双电源”,必须安装沼气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七、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有单独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道或主要回风道中。八、矿井及各地点所需风量,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进行计算。九、全矿井风量每旬至少测定一次,重点区域经常测定。对供风量不足地点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确保合理供风。十、矿井回风道失修率不得高于 7%,其中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 3%。十一、加强通风设施管理,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 85%,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 5%,风井外部漏风率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十二、反风设施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要有记录备查,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十三、主要通风机至少每月由矿机电部门检查一次,检查矿井主扇的运转情况、反风设施、电器设备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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