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后勤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行政后勤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监狱的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坚持国家监狱管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监狱管理的基本知识。一、岗位责任一、岗位责任第 1 条 负责矿井行政、后勤、保卫等项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第 2 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对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和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 3 条加强分管范围的安全管理,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各类安全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与考核。第 4 条 按时参加各类安全办公会议,积极组织并参与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第 5 条 发生事故时,做好后勤供应,协助事故处理。第 6 条深入井
2、下,深入现场,了解生产过程的安全状况,适时组织对非生产区域的消防、供电等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督促落实整改。第 7 条 依法做好土地征用、采空区地面沉陷治理和土地复垦赔偿工作,搞好矿群关系,维护矿井利益,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不受外界干扰。第 8 条 监督、落实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的签定、执行;监督工伤保险的交纳,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 9 条 因公出差时,要安排好临时负责人员接替自己的工作,交接时要交清安全情况,确保安全管理不断线。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9 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后勤分管领导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
3、冒险作业的;(二)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0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后勤分管领导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1 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
4、规范,行政后勤副矿长(副监狱长)应负重要责任。第 12 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行政后勤分管领导应负主要责任。第 13 条 行政后勤分管领导对矿井行政后勤、保卫等项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 14 条 不能及时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未安排对职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的,行政后勤分管领导应负直接责任。第 15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行政后勤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第 16 条 不能够深入现场,督促、检查非生产区域的消防、供电等安全情况的,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后勤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第 17 条 在分管科室领导人直接责任的重大中,行政后勤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第 18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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