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矿厂安全管理制度选矿厂安全管理制度为使本厂有一个安定、祥和的生产、生活环境,也为大家在本厂工作生活期间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1、凡新进厂人员须经三天试工,合格后,才签定合同,正式录用。工人须在本厂连续干满一个月,如不满一个月离开者不得工资。2、不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留非本厂人员在厂内吃饭,违反者每人每次罚款 10 元,经同意的每人每餐收伙食费 2 元。天黑后,非本厂人员不得在厂区内无故逗留。违者每人每次罚款 10 元。任何人不得在厂区内高声怪叫和打闹,更不准纠帮结伙在厂区内打架闹事,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罚款 20-50 元,不服者送派出所依法处治。3、全厂各岗位人员都须服从分配和指挥,
2、对管理人员的指令必须认真执行,不准故意拖延或拒绝,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和开除。4、接班不准迟到,迟到一次扣罚 50 元,迟到十分钟以上视为旷工,旷工一天罚 100 元,并根据错误事实给予相应的处理。5、凡本厂人员都须随时注意安全,上班期间严格按照各自岗位的操作规程集中精力工作,不准违规作业,夜班不准打瞌睡,违者罚款 50 元,二次罚款 100 元,三次立即开除。6、接班人员不到,交班人员不准自行下岗,更不准早退,早退一次扣罚 50 元,早退十分钟以上视为旷工。7、其它违纪行为的处理:(1)严禁酒后上岗,违者劝离岗位并罚款 100 元;(2)工作时间内做私活者,轻者发现一次扣罚 50 元,情节严重,又不接受批评者,给予罚款 100 元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3)在工作时间内睡觉、下棋、打牌、看无关的书籍者,查出一次扣罚 50 元;(4)在工作时间内无理取闹或故意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者扣罚200 元,并视情节给予其它处分。8、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希望各岗位的作业人员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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