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巷道维修管理制度通风巷道维修管理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加强对采区及以上回风巷的管理与维护,保持井巷完好状况。矿井回风巷失修率不大于 7,严重失修率不大于 3。失修程度和失修率按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执行细则计算。第二条第二条 对于失修和严重失修的风巷应列入年度或月度计划,安排施工队伍组织实施。对回风巷内存在的杂物和片帮煤要定期进行清理。第第三条三条 风速和瓦斯浓度均不得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风井和风硐的风速不得超过 15m/s,矿井主要风巷的风速不得超过 8m/s,采区风巷的风速不超过 6m/s 且不小于 0.25m/s。第四条第四条 风巷内测风站构筑规范,牌板内容齐全、清晰。第五条第五条 风巷内报废的风桥必须及时拆除、回填,保持巷道平整。第六条第六条 作为避灾路线的风巷必须做到安全畅通,便于行人避灾。第七条第七条 风巷内不得有煤尘堆积。做到防尘洒水系统完善,防尘隔爆设施齐全、完好,洒水管路三通阀门能正常使用,数量符合要求,坚持定期冲洗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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