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瓦斯日常管理制度瓦斯日常管理制度一、采煤工作面尾巷不及时回收罚款 100 元,造成局部瓦斯聚积罚款200 元。二、放炮前后、放煤时不进行洒水罚款 50 元/次。三、班长不携带瓦斯便携仪或上隅角未悬挂瓦斯便携仪罚款 100 元。四、工作面冒顶堵塞断面 1/3 以上罚款 50 元,造成局部瓦斯积聚罚款100 元,造成瓦斯超限按事故分析。五、局部瓦斯积聚不采取措施处理罚款 200 元。六、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放煤罚款 100 元。七、瓦斯超限不停止作业罚款 200 元。八、不按规定放掐口炮罚款 50 元。九、 上安全出口畅通,采高不低于 1.6 米,否则罚款 100 元。十、不按措施规定跟班罚款 10
2、元。十一、进、回风巷冒顶或材料杂物堵塞进、回风巷,造成局扇喝循环风、串联风,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 元。十二、局扇安装位置不合理,吸煤尘,罚款 100 元。十三、局扇不设三专两闭锁、自动倒台装置,罚款 500 元。十四、挂烂风筒罚款 50 元,造成瓦斯超限按事故分析。十五、局扇停风或瓦斯超限不主动停电撤人罚款 200 元,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 100 元。十六、掘进工作面私自掐开风筒、阻止通风工接风或防碍瓦检员检查瓦斯,对队长罚款 200 元,对当事人罚款 100 元,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 100 元。十七、电气设备带病运行或失爆、磨擦产生火花罚款 500 元/次/处。十八、带电检修电气设
3、备,罚款 200 元。十九、因变电所停电造成停风,3 分钟内送不上电,经分析,对责任方罚款 100 元,造成瓦斯超限的罚款 500 元。二十、瓦检员脱岗罚款 100 元,空班漏检、虚检假检罚款 100 元。二十一、瓦斯探头报警点、断电点误差超过规定值罚款 20 元。二十二、未按要求敷设防尘管路、安装防尘设施,不坚持每班冲刷巷道,罚款 50 元。二十三、放炮不开水幕,罚款 50 元。二十四、 不具备放炮条件,威逼放炮员放炮,罚款 100 元。二十五、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储存备用炮土,罚款 50 元。二十六、不按规定装药屯炮,对放炮员罚款 50 元。二十七、不按规定安装监测装置或续接电缆,罚款 50
4、 元。二十八、不安装风电、瓦斯电闭锁,罚款 100 元。二十九、私自拆除风电、瓦斯电闭锁监测装置或用其它手段造成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罚款 500 元。三十、监测装置出现故障,不及时安排人处理或处理不及时,罚款 50元。三十一、探头悬挂位置不符合规定,罚款 50 元。三十二、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挪移探头,距迎头每超 1 米,罚款 10 元。三十三、由于放炮造成探头报废照价赔偿。三十四、空帮空顶超过造成瓦斯超限,罚款 200 元。三十五、废弃巷道不及时回收或不密闭,罚款 100 元。三十六、帮顶煤质松软,不主动采取措施控制,造成瓦斯超限,按瓦斯传感器管理制度处罚。本制度由通风管理部、安全监察部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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