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县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完善执法机制,为促进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制定本制度。一、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1、煤矿企业没有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未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应依法取缔或停产、停业整顿的。煤矿企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或较大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应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关闭的;3、重大
2、政治活动、社会活动、重大节假日期间的督查工作;4、煤矿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5、在煤矿安全执法中,对于单一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需联合执法的;6、针对突发性、紧急性煤矿安全事件需组织联合执法的;7、县人民政府及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对落实煤矿安全执法决定存在较大问题的。二、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组织机构1、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经贸局、县电力局、煤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参与,组成 xx 县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领导小组。2、煤矿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监管一股。负责执法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三、
3、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要求1、各执法部门要认真按照归口管理和“相互配合、分工协作、职责明确、联手互动、重拳出击”的原则,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工作,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严肃查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2、联合执法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业务熟练并持有相关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必要时邀请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参加。3、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4、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各成员单位要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5、需要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时,执法部门应该在 5 日前向联合执法的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并报联合执法方案,经牵头部门审核,在 2 日内书面回复。由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应制订联合执法方案。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完毕后,联合执法牵头部门要将工作总结或执法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并抄送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xx 县安监局煤监股2014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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