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洗煤厂给煤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洗煤厂给煤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给煤机司机是给煤机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在生产班长的领导下,对给煤机在本班的安全运行负责。给煤机司机必须掌握洗煤厂给煤机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给煤机司机必须保证给煤机的安全运行。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 2 条 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煤厂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并认真进行学习,根据制定的所辖安全实际防范措施进行实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章作业。第 3 条 时时观察给煤机的安全运行情况,及时处
2、理生产中的各类问题,协调好本岗位与其它岗位之间的各项工作的配合。第 4 条 参加本班组班前、班后会,及时对给煤机存在问题提出主导性意见,制定本班给煤机安全运行措施,并负责实施,同时认真做好记录。第 5 条 及时联系班组维修人员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第 6 条 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并按规定接受领导的考核。第 7 条 给煤机司机要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第 8 条 给煤机司机要熟悉本岗位给煤机的工作原理、构造、性能、技术特征、零部件的名称和作用,电动机、控制设备的性能和有关电气基础知识。第 9 条 给煤机司机必须熟练掌握
3、本岗位设备的开、停车程序和操作方法。并具有检查、分析、防止和排除故障、进行自检自修的基本技能。第 10 条 给煤机司机要保证给煤机各转动部件的销子、螺钉都必须牢固。润滑必须良好。第 11 条 给煤机在运行中被物料卡住、堵塞时,禁止用手直接清除。如必须用手直接工作时,应停机进行。第 12 条 给煤机司机捅煤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手推着工具,以防打伤。第 13 条 给煤机司机捅煤时应站在适当的平台上进行,严禁站在栏杆、电机或设备上操作。第 14 条 注意观察各联接部件是否适当可靠,有无松脱或缺少。第 15 条 开车过程中要注意给煤量要均匀,煤中不得有杂物,如发现杂物应立即停车处理。第 1
4、6 条 停车后检查溜槽有无堵塞或漏煤现象。第 17 条 给煤机司机必须持操作证上岗,同时接受领导的检查。第 18 条 及时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本人的按章作业意识。第 19 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实施事故防范措施。第 20 条 负责进行给煤机岗位质量标准化的实施工作。第 21 条 工作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第 22 条 按照“四无”、“五不漏”要求,搞好设备和环境卫生。第 23 条 按规定填好工作日志,做好交接班工作。第 24 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25 条 有下列行
5、为之一的,按规定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及采取措施的;(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26 条 本岗位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27 条 在本岗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给煤机司机不参加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6、的,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岗位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 28 条 给煤机司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和洗煤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给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第 29 条 对本岗位的安全及设备的运行情况负直接责任,否则,据情给予相应的处罚。第 30 条 及时参加安全学习、班组安全教育,未参加安全教育,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第 31 条 本岗位在矿、厂组织的验收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第 32 条 操作失误导致本人或其他职工受伤害或者损失的,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第 33 条 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岗位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第 34 条 未有效实施事故防范措施的,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第 35 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给煤机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处罚。第 36 条 本班内不与其它岗位进行协调工作而出现事故,给予给煤机司机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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