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探管理制度物探管理制度1、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关于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之规定,防止水害事故的发生,严格按照“有掘必探”、“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原则进行物探钻探工作,特编制本管理制度。2、本矿应根据采掘衔接计划,超前安排物探查疑、钻探验证及注浆加固工作,保证矿井生产正常接替。3、我矿现有专业的物探设备,所有井下工作面物探工程由防治水中心施工。4、井下所有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瞬变电磁仪对该地点进行超前循环探测前方构造及底板的含水状况,查清水文地质条件。(1)煤(半煤岩)巷掘进工程应在物探评价范围内进行即超前探测110m,允许掘进距离
2、 80m,留足 30m 的超前距。(2)岩巷掘进工程应在物探评价范围内进行即超前探测 110m,允许掘进距离 80m,留足 30m 的超前距。(3)凡是进行超前物探的煤岩巷掘进工作面防治水中心必须严格控制物探安全掘进距离,施工区队按照安全距离进行施工,严禁超掘。进行超前探测的巷道,掘进期间必须执行允许掘进通知单制度。5、物探结束后,1 天内提交物探报告并有总工程师审批意见,确保巷道前方无水害威胁,方可安全掘进。6、针对物探查出的相对低阻值异常区,必须编制物探异常区补充钻探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钻探验证,探放水队严格按照措施执行,做好原始记录。施工结束后及时提交验证报告并经总工程师审批。在编制
3、物探异常区补充钻探的安全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安装止水套管、注浆、养护、扫孔、耐压试验时间及数量,并且钻孔孔口必须安装高压闸阀。经钻探查证,有突水危险的开掘区段要对围岩进行预注浆加固或修改设计进行处理,否则不得掘进;有突水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应留设防水煤柱或进行底板注浆加固处理。防水煤柱的留设应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进行底板注浆加固前,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注浆加固后必须再进行物探、钻探复验,同时提交注浆加固处理报告。7、应及时对已掘巷道进行底板物探,并根据探测结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底板水害隐患,防止发生底板滞后突水。8、准备进行物探的前一天,提前通知施工区队将巷道内杂物清理干净、
4、积水疏干,工作面停产及影响物探的一切工作,机电运输设备必须停电,施工区队全力配合,保证物探工作顺利完成。9、采煤工作面形成系统后,要采用至少两种以上物探手段探查工作面煤层底板以下 80m 范围内的含水状况、工作面内部地质构造等,且物探均应当提交物探查异报告。10、物探由我矿防治水中心进行施工。物探结束后,一星期内内必须提交物探报告。11、不论哪种物探方法查出的物探异常区,必须进行钻探验证,若需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施工,则进行公开招标。中标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工期要求进行施工,钻孔设计、编制措施、提交竣工报告、图纸均由施工单位负责。工程结束后,统一交至防治水中心保存。12、若出现钻孔涌水量较大时,需要
5、进行水文地质试验,确定是否需要底板注浆加固处理,并根据结果采取措施。13、各施工单位要高度重视物探工作,由各单位责任人负责此项工作,若发现故意拖延、阻挠物探工作,每发现一次罚区队 1000 元,主管队长 500 元,跟班队长 200 元。14、在物探施工中,各相关区队必须做好配合工作,因私自开动绞车或工作面机电设备造成物探仪器损坏的照价赔偿,并视情节严重给予200-1000 元罚款。15、出现弄虚作假现象,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16、在煤岩巷工作面允许掘进范围内施工,不准超掘,每超掘 1m,对施工队处以 2000 元罚款,超掘距离为无效进尺。17、若施工队不积极配合、阻挠防治水中心进行物探工作,对该队处以 2000 元罚款,并对该队队长处以 500 元罚款。若因人为原因造成物探工作受破坏而中断或造成探测数据不能正常使用对相关人员处以 500元罚款。18、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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