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皮带工区小绞车司机岗位责任制皮带工区小绞车司机岗位责任制皮带工区小绞车司机是斜巷提升系统绞车运行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职工作岗位上安全生产工作。小绞车司机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提升系统、三大规程,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认真执行矿规、矿纪,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精力充沛,服从领导,服从分配,严格按照“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制度、规定进行操作。第 2 条 小绞车司机必须熟悉本设备的结构、性能、原理,并会一般性的维护保养和故障判断处理。第 3 条 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认真检查信号系统、电控系统、制动闸、工作闸、拉杆螺栓、绞车固定、
2、钢丝绳缠绕、磨损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较大疑难问题要及时汇报。严禁带病作业。第 4 条 绞车运行期间要精力集中、听清信号、按章操作,发现异常及时停车,认真检查处理,待隐患处理后方可开车。第 5 条 和把钩工密切配合,随时联系,若矿车掉道,严禁用小绞车硬拉复位。第 6 条 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制度,有人违反时小绞车司机要立即制止。第 7 条 按照作业地点的规定数量提放车辆,禁止超拉超放。第 8 条 提放车辆不超宽、超高、偏载,发现此情况时要拒绝提升,每次提升前必须检查车辆的连接、装载情况,合格后方可提升。第 9 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二
3、、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10 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依照、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抽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1 条对“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制度、规定的执行负直接责任。第 12 条小绞车司机对所在斜巷的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第 13 条小绞车司机对所操作小绞车的完好状况、一般性的维护保养和故障判断处理负直接责任。第 14 条小绞车司机对现场交接班制度的执行,交接班时对信号系统、电控系统、制动闸、工作闸、拉杆螺栓、绞车固定、
4、钢丝绳缠绕、磨损等情况的检查,及发现问题后的汇报处理负直接责任。第 15 条小绞车司机对设备、设施是否带病运行负直接和主要责任。第 16 条小绞车司机对信号判断、按章操作及在异常情况下的停车、隐患的检查处理负直接责任。第 17 条小绞车司机对与把钩工的密切配合、随时联系负直接责任。第 18 条若矿车掉道,小绞车司机对掉道的处理负直接责任。第 19 条小绞车司机对“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的执行负直接和主要责任。第 20 条小绞车司机对作业地点提放车辆的数量和重量、是否超拉超放负直接和主要责任。第 21 条小绞车司机对提放车辆是否超宽、超高、偏载及对车辆 的连接、装载情况检查负直接和主要责任。第 22 条小绞车司机对矿发标准提升信号的执行与判断负直接第 23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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