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掘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普掘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第 1 条 在矿党政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令。严格执行矿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执行煤矿“三大规程”,按照“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原则,组织好掘进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第 2 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工区安全管理制度,细化安全责任、量化安全考核标准、硬化安全管理措施,提高执行力、增强服从力、培养安全力,依法从严管理,保障安全生产。第 3 条 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工区管理班子每周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等精神,分析一周安全生产情况,落实下周安全生产工作,排查安全隐
2、患。第 4 条 有计划的组织本区人员参加技术和业务培训,职工培训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 5 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 6 条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现场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 7 条 教育和督促职工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职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
3、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 8 条 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 9 条 工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 10 条 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矿下达的掘进计划,和其它各项工作。第 11 条 区队管理人员必须经常下井,每月下井不少于矿规定次数,查找现场存在的隐患,并及时排除;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第 12 条 必须对本工区使用的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和保养
4、、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 13 条 本工区使用的机电设备必须精心使用、维护、保养,杜绝电气失爆,确保机电设备完好.第 14 条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第 15 条 本工区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 16 条 抓好井下工业卫生,所分管的包洁区、掘进迎头、机电硐室文明施工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第 17 条 对“三违”人员及重点人物进行跟踪帮教,做好转化教育工作。对执行措施不力,屡次出现的“三违”现象,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专业会议,并提出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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