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第 1 条 坚持班前考勤,班后汇报复考制度,无特殊情况禁止延点作业,如有特殊情况,需延点 1 小时以上的区队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说明。第 2 条 矿灯房应认真做好矿灯牌号台帐统计考勤工作,严格按牌号发放矿灯,需借灯的应由单位及调度室出据说明,每班发灯总数要报调度室。第 3 条 矿灯房每班矿灯发放及回收数量应相符,如有不符的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下班后 2 小时仍不见交灯者,要马上报告调度室及所在单位查明原因。第 4 条 每一入井人员下井后、升井前必须到严格考勤,有违犯者严格按井下电子考勤制度处理。第 5 条 劳资科考勤管理人员必须及时检查考勤工作情况,保证考勤、发灯、定位卡正常一致。第 6 条 劳资科应积极落实考勤制度,认真核查超点工作人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第 7 条 外单位入井参观学习人员必须要有矿派专人带领,保证同上同下,以免发生意外事故。第 8 条 严格井口上下井制度,上下井人员要服从井口把钩工的管理,不得拥挤、强行乘车,保证乘车人数符合定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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